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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为密切学校领导与师生员工的联系,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校园和谐,校领导在日常的调研、听课、联系学院和基层单位之外,每周再安排固定时间接待师生员工,听取工作汇报、建议和意见,及时解决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领导接待日的接待对象为全校师生员工。受理内容包括师生员工对学校建设发展、政策制度等全局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师生员工对学校重大决策制定、重大改革项目实施,以及对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的工作汇报、建议意见;涉及师生利益事项的情况反映等。

第三条  全体校领导参加接待日接待,具体接待时间为每星期三14:30-17:30(节假日除外),从每期开学第一周至期末最后一周均作安排,接待地点在学校办公楼及北校区管委会接待室。

第四条  为方便北校区师生员工,每周三下午安排一位校领导在北校区接待,北校区管委会负责安排协调并参与接待。轮班校领导如有事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接待,既可委托其他校领导接待,也可与前后相邻一周的接待领导调换。若无预约来访,当周的接待校领导不再延续到下一周。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公室”)负责校领导接待日安排。在每学期的预备周内,由校办公室征求校领导意见后,在校园网的校务公开栏内公布具体接待安排。

第六条  接待日采取预约接待制。来访者应在接待日前通过电话(南、北校区值班电话)、校办书面登记或湖南大学网上事务大厅等途径预约,填写《湖南大学校领导接待日预约登记表》(见附件),以便安排接待。如需提交书面材料,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送校办公室转交参与接待的校领导。未经预约的来访者一般不安排接待。

第七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校领导可根据预约情况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安排有关单位及职能部处负责人参与接待。校办公室根据校领导指示,及时通知预约人,并通知相关单位和职能部处负责人参与接待。

第八条  为提高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的实效性,相关单位和职能部处应积极配合校办公室做好校领导批示的落实工作。校办公室将落实工作纳入督办内容,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完成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校领导并反馈给校办公室,校办公室定期集中发布接待落实情况。

第九条  来访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服从接待日程安排,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公秩序。多人提出共同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对以来访为由,无理取闹、妨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且劝告无效者,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协助校领导接待的校办公室人员及陪同接待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简化领导干部外出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审批程序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领导干部外出等重大事项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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