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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领导干部外出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审批程序的通知

1.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学院、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正处实职干部离开长沙出差、休假、学习,须提前2天报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并在《领导干部外出计划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将复印件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2.各单位正处级、副处职(级)干部离开长沙出差、休假、学习,须提前2天报请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并在《领导干部外出计划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将复印件留存本单位备案。

3.科长等干部离开长沙出差、休假、学习,须提前2天报请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在《干部外出计划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将复印件留存本单位备案。

4.科员等其他干部离开长沙出差、休假、学习,须提前2天报请本科室科长同意,并在《干部外出计划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将复印件留存本单位备案。

校领导外出事项、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事项、邀请上级领导及外单位领导来校事项、正厅级及以上领导同志来校事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仍按照湖大党字[2014]43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湖南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计划申报表

2.湖南大学干部外出计划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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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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