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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规范学校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保证统计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预警和监督功能,根据《统计法》及其它有关统计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国际合作、科技产业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的工作,其目的是准确反映学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为学校科学管理服务。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及时、准确地统计并填报上级下发的统计调查报表;经常、准确、及时地收集和整理学校管理所需要的统计数据,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服务;运用统计手段,监督检查学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校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综合统计工作,各部处、各直属单位指定统计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统计工作,各学院与统计相关的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构建校内统计工作网络。

第四条  学校统计报表主要分为综合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报表。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各类综合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填报对口专项统计报表。

第五条  学校综合统计报表是指由学校上级主管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发布,用于搜集学校总体情况,涉及学生规模、教师规模、学科数量、办学用地等信息的统计报表。专项统计报表是指由上级主管单位具体业务部门发布,用于搜集学校某方面数据情况,涉及学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财务、人事等单方面的统计报表。

第六条  校办公室是学校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综合统计职能。

(一)制定、实施学校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工作制度。负责与上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统计信息交流。

(二)负责填报各类综合统计报表,备案各部门已报送的专项统计报表。

(三)组织协调全校的统计工作。按照上级的要求,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填报综合统计调查表,并及时督办、汇总、校核上报。

(四)负责编撰《湖南大学年鉴》,及时归纳、汇总、编印有关学校事业发展的统计资料。

(五)负责校内外教育综合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管理,对全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功能,及时为学校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六)指导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的综合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报表工作,并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职能部门兼职统计员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

(二)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并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认真填报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统计报表。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统计台帐;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计算机联网的基础工作;负责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负责对口专项统计报表统计及上报工作,并报校办公

室信息科备案。

第八条  综合统计报表工作流程:

(一)由相关部门采集基础数据,填报相应统计报表,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报校办公室信息科。

(二)由校办公室信息科汇总、整理、核对各部门报送的数报校长办领导审阅和发展规划办、信息公开办公室会签。

(三)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定后方可报出。

第九条  专项统计报表工作流程:

(一)根据专项统计任务,由相关职能部门布置统计工作,参与单位统计员收集、整理、核对相关数据。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校长办公室复核和发展规划办、信息公开办公室会签。

(二)复核后,由职能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报出,并报校长办公室信息科备案。

第十条  统计工作制度

(一)台账制度。基层单位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其质量直接影响统计工作整体质量。各单位必须依据职能建立好本单位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台账,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报出。

(二)归口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教学、实验室管理、科研、学科建设、招生、就业、人事、外事、设备(包括捐赠设备)、图书资料、学生科技活动、财务等方面的归口报告制度。

(三)审核制度。各单位报送学校的统计报表必须经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各职能部门对口报出的专项报表必须由部门一把手审批并签字,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方可报出。

(四)归档制度。各单位应将各类统计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保密规定。

(五)通报制度。由校办公室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统计报表填报及统计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六)考核制度。校办公室根据统计报表填报及统计基础工作评议情况,并将其结果纳入学校对校内各单位年终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指导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信息。

(二)填报各类报表时,必须严格遵守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三)报表报出前,必须认真检查表间的对应关系。

(四)凡填报的各类报表必须由填表人、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兼职统计员和单位负责人对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各职能部门向外报送的报表,须提前与学校已报出的综合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报表核对,避免数出多门。未经核对无误的不得报出。

(六)各单位对上级所颁发的各种报表,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对涉密性统计信息,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七)统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及工作计划,熟悉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的重要环节,掌握完成统计任务所需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统计工作业务能力,努力做好统计工作。

(八)各单位应保持兼职统计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如有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大学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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