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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推进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联系群众,构建科学、民主、规范的基层党务工作机制,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党委、基层党委(党总支)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通过一定形式将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等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注重政治性。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谋划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紧紧围绕学校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团结带领广大党员群众,努力营造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服务于学校党的建设、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大局。

(二)坚持发扬民主,注重全面性。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一步调动全校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师生员工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性。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的衔接联动、协调运转,统筹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四)坚持依法守纪,注重规范性。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和时限,增强党务公开的严肃性和公信度,不断提升学校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基层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校办公室承担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基层党委办公室承担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委和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公开事项范围。学校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七条  公开对象范围。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情况。

(二)学校发展建设的重要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等决策部署和推进落实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建设情况。

(四)学校党组织的设立、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情况,学校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

(五)学校党委加强自身建设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学校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基层党委(党总支)确定的全局性工作、中心工作以及阶段性工作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年度工作要点、总结等。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基层党委(党总支)党的建设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五)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六)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发生在师生员工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凡是应予公开的事项,须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学校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围绕应予公开的事项,研究提出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目录及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制定《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务公开指南》。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自审、风险评估,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开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予以调整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二)审核。分管校领导负责对分管领域的党务公开目录及方案进行审核,校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三)审批。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依照职权对经过审核的职权范围内的党务公开目录及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未经审批的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四)实施。学校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过批准的党务公开目录及方案,结合每个公开事项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认真组织实施。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五)归档。学校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的方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在党员活动室发布等方式。在校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编发简报、在校园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以及党务公开栏发布等方式。党务公开可以与信息公开、校务公开等有机结合,做到载体和平台资源共享、统筹使用,实现共同规划、相互促进,协调运转、同步推进。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时限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适时公开。

(一)长期公开。凡政策措施、制度规定、组织机构、分工职责、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内容的公开事项,应当长期公开。

(二)定期公开。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在每项工作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公开,定期公开的时间可根据具体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确定。

(三)即时公开。对动态性、临时性、紧急性等工作情况,符合公开要求的应当即时公开。

(四)适时公开。对暂不能即时公开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达到公开要求后适时公开。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定期对需要调整的公开内容进行梳理研判,已经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发布。

第十五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反馈,认真收集党员、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传播时,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学校党委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党务公开相关制度,审定学校党务公开工作方案和重要事项,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并进行考核评价。

组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分管校办公室的校领导

成员: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保卫部、机关党委、党委教师工作部、校工会、校团委等党群部门负责人。

(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校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

(二)基层党委(党总支)成立党务公开工作小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负责实施本单位党务公开。

(三)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群部门负责人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分别为本单位党务公开的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与追责

第十七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定期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各二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推进工作落实。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日常监督、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将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务公开指南》,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党务公开目录及方案,经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后实施,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湖南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务公开指南



湖南大学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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