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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专题会议实施办法(试行)

为适应学校工作需要,提高运行效率,推动学校事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题会议指学校领导为研究学校相关工作事项而召开的会议。

二、专题会议由校领导、校长助理、校务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会议研究议题可以是分管领域工作事项,也可以是跨部门有关事项。会议可以由一位召集人发起,也可以由多位召集人共同发起。

三、校党委书记、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其他校领导、校长助理、校务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就专门工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四、对于学校行政运行中出现的跨部门有关事项,分管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应及时召集专题会议,推动解决或提出方案供学校决策。

五、按学校议事规则,专题会议中能决定的事项,应直接做出决定;不能决定的事项提出方案,按学校相应程序予以决策。

六、专题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起草,由校办公室负责归口流转。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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