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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参照《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湘管发〔2017〕76号)和《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学院、科研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第五条  校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第六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所有国内公务接待需填写《湖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国内公务接待和公务活动工作餐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或未纳入公务活动方案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按以下原则实行对口接待:

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校办公室负责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性公务接待按照对口原则确定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制订接待方案和填写《湖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实施。来访人员公务活动内容相对集中的,由对口单位承办接待;公务活动内容涉及3个及以上单位或没有对口单位的,由校办公室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党委、行政日常工作的校领导确定承办单位。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校接待工作,由校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同配合,按照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党政机关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兄弟高校校领导、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来校接待工作,由校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同配合。上述人员来校参加会议活动,由会议活动承办单位负责接待。

上级主管部门来校开展检查、评估、验收,兄弟高校、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来校考察调研专项性工作或学校各单位工作的,由对口单位承办接待,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给予指导和协助。

教育部办公厅、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交办的公务接待任务,由校办公室牵头组织接待。其他省直单位、兄弟高校需由学校协办的公务接待,由对口单位承办。

学校因办学和发展需要(含校企合作、对外交流等),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实行。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党政机关正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兄弟高校党委书记、校长,企事业单位正职领导来校考察调研,由校办公室视工作需要协调学校主要领导、相关校领导陪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党政机关副厅局级领导,兄弟高校副校级领导,企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带队来校考察调研,由校办公室视工作需要协调相关的校领导出面接待。

第九条  邀请上级机关领导以及外单位负责同志来校考察调研,承办单位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事由说明及接待方案,报请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送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不直接邀请校领导出面接待,确需校领导出面接待的,承办单位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与校办公室联系,一般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出席。

第十一条  重要公务接待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承办单位应提前向校党委宣传部提出宣传报道方案,由党委宣传部协调相关媒体严格按规定进行报道。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各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须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中凡需参观岳麓书院的,由校办公室统一审批。属于下列情况的,岳麓书院予以免票:校办公室确认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等党政机关交办的重要接待任务;校办公室确认并接待的上级机关以及外单位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并接待的外宾。来校参加由学校各单位承办会议活动的人员参观书院,其费用由承办单位与岳麓书院协商解决。

第三章  严格国内公务活动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承办单位可以在学校食堂或内部餐饮场所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任何香烟,严格控制饮酒(除外事接待、校企合作等特殊情况以外,公务接待原则上不上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酗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工作餐,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不高于40元/人·餐的标准安排工作餐。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可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内部餐饮场所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内部餐饮场所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湖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湖南大学公务活动工作餐审批报销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费用报销,属于国内公务接待的,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湖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湖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属于公务活动工作餐的,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湖南大学公务活动工作餐审批报销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二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会务工作应严格执行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场要尽量安排使用学校内部场所或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会场的安排和布置等要简洁大方、讲求实用、节约开支,一般不在会场搭设背景板,不摆放鲜花,不摆设水果、香烟等。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五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校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加强对全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校办公室负责制定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审批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问责,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按年度组织公开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工作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纳入问责范围。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全校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7日印发的《湖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湖大行字[2015]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1.湖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湖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3.湖南大学公务活动工作餐审批报销单



湖南大学校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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