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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确保上级交办任务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学校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决策完善的重要途径,是改进机关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加强新形势下督查督办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健全体制机制,创新督查方式,深入一线、摸清实情、真督实查、跟踪问效,强化问责。督查督办工作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确保学校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三条  督查督办办公室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全校的督查督办工作。各有关单位是督查督办工作任务的具体执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举措推动承办任务按要求完成。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一)上级部门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政事业规划、年度工作要点计划等的执行情况。

(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校领导批办、交办、转办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师生员工意见建议和有关信访问题协调处理情况。

(七)其他涉及面广、具有重要影响、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流程

(一)立项。督查督办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拟定督查督办事项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立项。对于重大或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立项通常为一事一项,须明确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时限、工作要求等。

(二)交办。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督查督办办公室以书面形式(OA系统)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事项处理单》,特殊情况可采用电话或口头通知的形式交办。对于涉密事项,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交办。

(三)督办。督查人员通过督办管理系统提醒、电话询问、个别访谈及实地访查等形式适时了解督查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

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督查督办办公室报告情况。督查督办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可报请校领导出面协调。

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督查督办办公室对承办单位进行催办。办理过程中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须向督查督办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说明未如期办结的原因及延期时限,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

延期后仍未如期办结的,督查督办办公室向校领导汇报情况,明确最后办结时限,同时可报请校领导约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承办事项办结。

(四)审结。督查督办事项完成后,承办单位须在3 个工作日内向督查督办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情况。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由牵头单位负责报告。督查督办办公室审核后,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查补报或重查重报;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及时报校领导签阅确认。

(五)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督查督办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方式

(一)综合督查。围绕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工作要点,每年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综合督查。

(二)专项督查。围绕涉及全局性、阶段性和专题性的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三)机动督查。针对校领导关切、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机动督查。

(四)现场督查。针对师生员工反映特别强烈的重大民生问题,校领导或相关部门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插基层、直面问题”的方式,赴实地现场督查。

(五)交叉督查。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和组织全校督查相关力量,统一开展跨部门、跨学院的交叉督查。

(六)通报督查。督查督办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全校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推动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一单四制”制度。督查督办办公室对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等,形成任务清单,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

(二)限期办结制度。督查督办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办理完毕;没有具体办结时限要求的,应在15日内办结;办结时限在1个月以上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主动将本月事项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督查督办办公室反馈。

(三)调查复核制度。督查督办办公室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地调查和复核,确保问题妥善解决,工作真正落实。围绕校领导关心、广大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为校领导班子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四)反馈报告制度。督查督办办公室在督查督办事项完成后,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办理情况,并将校领导意见反馈给承办单位,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定期对全校督查督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总结,每半年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一次。

(五)约谈问责制度。对贯彻落实不力,工作任务未达到计划进度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下发批评通报或督办通知仍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提请校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因督查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理。

第八条  督查督办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承办事项任务量、办理质量和办结率等进行统计、总结和通报。统计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督查督办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督办工作办法》(湖大行字[2010]29号)同时废止。



湖南大学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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