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文件、举措。
(二)学校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涉及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党委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五)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人才培养目标。
(六)中长期发展目标、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学科新建、支持、调整与重组方案。
(八)全局性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与调整。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废止。
(九)学校管理的二级组织机构设置、调整。
(十)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调整及其议事范围和程序等议事规则制定。
(十一)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十三)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及招生政策、计划的制订及重要调整。
(十四)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五)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十六)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含无形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重要事项。
1.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货币资金直接对外投资;
2.学校品牌(含岳麓书院)的对外许可使用和对外合资、合作;
3.3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对外许可使用、转让和作价投资;
4.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
(十七)基建规划和校园规划。
(十八)学校所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利润调整分配,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九)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政策。
(二十一)学校重大评奖评优表彰工作方案及评选结果审定,部省级以上评奖评优表彰推荐。
(二十二)接受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或学校内部机构冠名的捐赠事项,捐赠方有其他特殊要求或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大额捐赠。
(二十三)对巡视、检查等所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
(二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重要科研机构等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二)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人选。
(三)研究提出三、四级职员人选,审定五、六级职员人选。
(四)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人员组。
(五)校友总会、教育基金会等社团法人的负责人的人选。
(六)地方研究院、派出研究院的负责人的人选。
(七)学校所属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八)校级后备(优秀年轻)干部的推荐人选,处级及以下后备(优秀年轻)干部人选。
(九)向上级和校外其他单位副处级职务及以上的任职推荐人选。
(十)党外干部的培养、使用、推荐、安排。
(十一)省级及以上党代表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十二)中层及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兼任职务事项。
(十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涉及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安排,项目内容的调整或变更。
1.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安排方案;
2.未超预算投资的基建项目单项次20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
3.超过批复金额10%或备案金额20%,建设时间、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基本建设项目调整与变更。
(四)重要修缮项目的立项和安排,项目内容的调整或变更。
1.学校修缮项目总体安排;
2.2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立项和安排方案;
3.未超预算的修缮项目,单项次10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
4.单项次5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追加。
(五)200万元(含)以上的单台(套)重要设备、单批(次)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的项目安排。
(六)大型庆典活动方案。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议事协调机构、学校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单项200万元(含)以上的预算追加和调整。
(二)预算内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支付(不含工资、水电、社保等日常性支付)。
(三)捐赠收入的使用安排。
(四)与学校债务相关的重要筹资方案。
(五)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确定。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等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八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发表意见。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方式有口头表态、举手或投票表决。
会议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结果、结论、执行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如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提交会议复议。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校情通报会、听证会,或以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违反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泄露会议酝酿讨论过程和与会人员的具体意见及不宜公开的保密内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一)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附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二)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湖大党字﹝2019﹞32号)即废止。
湖南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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