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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办﹝2016﹞5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批复的《湖南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学校经教育部核定保留的业务性用车和专业性用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经费是指列入学校教育事业费预算的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实行编制管理,按照教育部批复的核定保留的车辆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各学院、各有关科研机构,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湖南大学”作为车辆注册登记单位的车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归口单位,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购置、验收建账、校内调拨、资产销账等相关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公务用车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国有资产监管、报废车辆的回收处置、拍卖等工作;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学校公务用车的采购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务用车预算管理和财务处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车单位承担公务用车日常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调度、维修、保养、年检、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以及负责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公务用车配备

第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功能任务与车辆类型相匹配的原则,配备机要通信、警卫巡逻、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异地通勤、离退休干部、高层次人才等必要的专业性、业务性用车。

学校公务用车配备严格参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号)公车配备标准执行。除中、大型客车外,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七座(含)以下、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的轿车或者其它小型客车。专用于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以内的轿车。

上述配备标准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结合中央和我省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四章  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各级部门通知的重要会议、活动和紧急公务,传送机要文件、涉密载体等重要资料、物品,专项检(督)查、考核(察)、调研、公务接待及工会走访,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执行特殊工作任务、校区间异地通勤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公务活动。

第十条  配备公务用车单位应规范用车申请、出车管理等各环节工作。配备公务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公务用车的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  配备公务用车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第十二条  配备公务用车单位应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三条  配备公务用车单位应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建立公务用车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加强驾驶员日常教育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性能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  配备公务用车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各单位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公务用车的,应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捐赠。

第五章  公务用车处置和更新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公务用车处置方式主要有拍卖和报废等,具体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牵头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程超过25万公里的,可以申请报废;达到报废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各单位需报废公务用车时,需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  各单位更新购置公务用车时,需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勤保障部已配备的小轿车原则上只减不增。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配备公务用车单位应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用车支出。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费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根

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计划申报预算;公务用车日常运行维护费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实行预算总额控制,配备公务用车单位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申报预算。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费用报销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没有预算,没有履行报批程序及建立资产账的机动车辆新发生的购置和运行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公务用车监督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公务用车作为公务出行方式的,不得同时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教职员工和社会监督。原则上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务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由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的,应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巡察办、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对配备公务用车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入监督监察、内审审计和校内巡察范围,对违反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单位,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公务用车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细则,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部省级干部、离退休干部公务用车按照上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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