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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机关部门与直附属单位年度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机关部门与直附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全面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工作组由分管学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规划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处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年度考核具体工作。

二、考核原则

(一)目标管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学校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使考核工作与中心工作同向同步。

(二)注重实绩。突出对部门和单位工作实绩的评价,注重工作中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实际效果,促进各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三)客观公正。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在量化考核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做到实事求是、依据充分。

(四)分类指导。根据部门和单位工作性质和任务,按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直附属单位三类进行考核评议。

三、考核范围及内容

(一)考核范围

机关部门与直附属单位考核范围为下达了年度工作目标的部门和单位,其他挂靠单位和附属单位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考核。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党委对学校纪检部门予以考

核,学校纪委办(监察处)不列入本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从工作履职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专项工作完成情况三个方面对机关部门与直附属单位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1.工作履职情况。对照部门或单位工作职责,重点考察履行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基础性工作情况,包括工作投入、工作效率、作风建设、工作质量、工作协作情况等。

2.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目标,重点考察部门和单位推进学校事业发展、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包括工作举措、工作创新和工作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

3.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党建工作与廉政建设情况;学校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完成情况;解决人才培养一线问题情况;安全稳定等工作情况;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情况。

三、考核方式

(一)综合考核

1.结果按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直附属单位三类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占考核对象总数的25%,优良占考核对象总数的35%,未进入优秀、优良的考核对象评定为合格。

2.因职责履行不力,工作不到位,影响学校重点、重大工作目标实现的,或造成学校重大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经工作组研究认定后,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

(二)突出业绩奖励

设立年度突出业绩奖,对在完成学校年度重点工作和学校专项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总参评部门和单位的10%。突出业绩奖励由工作组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综合考核已评为优秀的部门和单位不再参评。

四、考核组织及程序

(一)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机关部门与直附属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考核过程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

(二)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总结公示。工作组办公室在校内办公网上公示机关部门与直附属单位工作总结(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说明)。

2.材料审核。工作组根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审核机关部门与直附属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提出审核意见,作为评议的主要依据。

3.公开述职。按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直附属单位三类抽取一定比例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4.分类评议。校领导和学院根据公开述职和工作总结对机关部门与直附属单位按照考核的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评议打分,校领导权重为50%,学院权重为50%。学院对机关部门和直附属单位评议结论须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方能上报。

5.测评汇总。工作组办公室汇总校领导和学院评分情况,按考核加权汇总分值高低对党群部门、行政部门与直附属单位三类进行排序,并形成各部门和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等级建议。

6.结果审定。工作组将考核结果建议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在校内办公网上公示年度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争议解决办法

机关部门和直附属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示期向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常委会审议。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结果与部门和单位年终绩效奖励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1)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和单位,年终绩效奖励分配系数为1.06;考核结果为优良的部门和单位,年终绩效奖励分配系数为1.03;考核结果为合格的部门和单位,年终绩效奖励分配系数为1;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年终绩效奖励分配系数为0.9。

(2)获突出业绩奖的部门和单位,年终绩效奖励分配系数增加0.02。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大学机关部处与直附属单位年度考核办法》(湖大党字〔2018〕9号)同时废止。



湖南大学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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