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行字[2010]26号
为切实保证校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现作如下规定: 一、机关办公时间为上午8:00-11:40,下午2:30-5:40。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不得迟到或早退。 二、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办公楼必须自觉佩戴校徽。 三、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上班时间不得聊天、私自离岗和从事非公务活动。 四、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和谐、安静、有序的办公环境,不得吵闹、喧哗。上班时间内,小孩不得进入办公楼。 五、机关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火、防盗责任制,下班或放假前要进行防火、防盗检查。 六、机关各单位应自觉维护办公楼内的整洁和卫生,不得在楼道内堆放办公家具及杂物;不乱扔烟头、纸屑,不随地吐痰;不得在办公楼内外墙面张贴、悬挂、摆放各种文宣用品。 七、机关各单位的标牌按学校标准统一制作,需要增设其它必要的标牌时,应经校办公室同意,并做到美观统一。 八、校办公楼前摆放的标牌归口校办公室管理,传达室保卫人员负责日常使用的管理。校办公楼北门前原则上只能摆放“办事须知”、重要来宾的欢迎牌、学校发布的通告及干部选拔结果公示;东门前原则上只能摆放重要学术活动及文化素质教育讲座的通知。在校办公楼摆放的标牌必须使用由校办公室制作的统一规格的标牌。需使用标牌的单位须事先将张贴的内容送校办公室行政科审核并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九、机关工作人员夜间不得在办公楼留宿和会客。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者,应通知办公楼夜间值班人员。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湖大校办字[2000]3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