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快学校“双一流”建设,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评价、激励与导向功能,增强学校各机关部门抓发展、促工作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分类考核。根据部门工作性质和任务,按党群部门、行政部门两类进行考核评价。
(二)目标导向。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部门履职情况、学校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使考核工作与中心工作同向同步。
(三)注重实绩。突出对部门工作实绩的评价,重点围绕在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重点难点工作任务的推动落实、取得的成效以及规范管理、开拓创新、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突出实绩和服务导向。
(四)客观易行。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做到实事求是、依据充分、简便易行。
第二章 考核机构与对象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机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校长助理、校务委员会专职副主任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全校机关部门。成立不足一年的部门直接由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学校主要从年度工作成效及工作落实情况对机关部门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体系内容如下: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总结公示
各部门根据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通知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填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表,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总结材料经审核后在校内办公网进行公示,并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评价
按党群部门、行政部门两类从上级评价、同级评价两个维度开展考核。
1.上级评价。按党群部门、行政部门两类围绕考核指标体系内容,特别是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公开述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公开述职、总结材料及“负面清单”事项相关情况进行评价。
2.同级评价。各学院、直附属单位根据公示材料对各机关部门年度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需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由学院党政一把手签署后上报。
(三)结果确定
1.综合考核结果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评价、同级评价情况对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分别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考核结果建议。其中,监督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党委巡察办公室)单独成组。
综合考核结果按党群部门、行政部门两类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25%,“良好”等级不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35%,其余考核对象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等级。
2.突出业绩奖
设立年度突出业绩奖,对完成学校年度重点工作和学校专项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部门给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参评部门总数的10%。突出业绩奖由学校领导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形成建议名单。综合考核已评为优秀的部门不再参评。
3.考核结果审定
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年度机关部门综合考核结果建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在校内办公网公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年终绩效奖励的依据,具体办法如下: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年终绩效奖励分配系数为1.06;考核结果为良好的部门,年终绩效奖励分配系数为1.03;考核结果为合格的部门,年终绩效奖励分配系数为1;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年终绩效奖励分配系数为0.9。
(二)获突出业绩奖的部门,年终绩效奖励分配系数增加0.02。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综合考核结果靠后及“不合格”等级的部门,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大学机关部门与直附属单位年度考核办法》(湖大行字〔2020〕25号)同时废止。
湖南大学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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