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用车,是指离任副省级领导参加公务活动和看病就医用车,以及学校机要通信、应急与突发事件处置和其他公务活动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严格实行派车审批、用车登记和公示制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外联接待科负责办理和统一调度,根据公务任务缓急、行驶路线和用车时间妥善派车,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台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费用等信息。 第四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1. 离任的省部级领导参加公务活动和看病就医用车; 2. 学校机要通信、应急与突发事件处置等公务用车; 3. 按规定批准的专项督查与调研活动、大型节会活动、重宾接待活动及其他大型集体活动等公务用车; 4. 在任校领导因出差、出访、学习或其他情况外出期间,由其他校领导代行处理分管及联系工作,代行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公务接待活动,代行处理其他临时公务及突发事件等用车; 5. 符合公务用车纪律,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其他公务用车。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审批权限 1. 长沙市行政区域(城区)内的公务用车及一天内往返的长途公务用车,报两办分管副主任审批; 2. 三天以内的长途公务用车,报两办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的长途公务用车,报分管两办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流程 1. 每次公务用车原则上须提前一天填写“公务派车单”,按审批权限报批后,由外联接待科安排车辆并通知用车人员。如遇紧急公务可先口头或发信息申请,经批准后派车,事后及时补单。 2. 每次公务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应对驾驶员所填写的用车单签字核准。未经用车人员签字的用车单无效。 3. 公务用车的费用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结报费用时须附上用车人员签字的“公务用车单”,由外联接待科审核后报两办主任审批报销。 第七条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大型节会活动、重宾接待和其他大型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八条 公务车辆外出执行公务期间,非公务需要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途中如有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更改行车路线,事后须在“用车单”上注明办事内容和行车路线并签字。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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