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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校内各单位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师生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信访秩序和教学科研秩序,促进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2号),以及《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教办[2017]7号)、《湖南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湘办发[2016]29号)、《湖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湘办[2017]3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内各单位,是指校内各二级单位和部门,包括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附属单位。

第三条  按照《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督查、考核、问责等措施,督促各单位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确保中央、教育部、湖南省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校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结合实际情况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切实加强信访工作保障,进一步加强学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确保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场所、工作经费与形势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部门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和督办学校信访工作,指导督促学校二级单位和部门及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和信访积案。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汇报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学校信访工作具体情况,落实学校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安排。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针对需要在学校层面统筹解决的信访问题,协调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及时妥善解决。

(二)建立健全学校信访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和完善网上信访处理平台,落实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组织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统计、研判和通报全校信访工作开展情况,对二级单位信访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三)执行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相关规定,将涉法涉诉事项从普通信访领域分离,引导诉求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规范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做好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等工作,建立信访疑难问题和积案台账,协调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维护师生群众合法权益。

(四)根据教育部、湖南省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群众信访事项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落实要求和追责意见。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把接访下访作为直接联系师生群众的一项重要工作,及时阅批师生群众来信,处理和回复“书记校长信箱(师生意见反馈平台)”批转的信访事项;直接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化解信访积案,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集体上访和突发性群体事件,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指挥并妥善处理。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健全信访风险评估和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定期排查、多元化解等工作机制。落实首问责任制,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师生合理合法诉求,切实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和积案,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对可能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信访问题,要专门研究制定化解方案,明确责任人,积极化解。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严格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做好对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努力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教学科研秩序。

第九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做到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解决问题而不引发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条  学校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各单位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办,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专项督查。学校信访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督查督办上级单位和学校交办的信访事项,重点督查政策落实、信访积案化解、重要信访事项处理等情况;重点督查越级上访量大、重复信访多、热点难点信访问题突出的单位。

第十一条  学校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结合现场受理、网上受理等情况,对各单位受理信访投诉总量、按时答复率、积案化解率、师生满意度等进行统计,每年对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开展信访工作评先评优。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组织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可根据需要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确定的以下失责情形的,按该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八)违反规定将信访群众揭发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揭发控告人或单位,造成信访群众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  对失责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对失责情形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或者受到通报后未按期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单位本年度综合管理考核、文明窗口单位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  对失责情形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或者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大学校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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